2022-09-2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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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浅析
一、适用范围
1、境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2、境外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调整对象
1、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2)标准化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2、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非标准化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非标准化合约。
(2)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3)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三、交易场所和方式
1、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2、衍生品交易:
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四、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一)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4、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6、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7、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8、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9、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10、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